广东财经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雪梅发布时间:2018-09-11浏览次数:1351

广东财经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是培养学

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培

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教学中具有极其重

要的地位。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实验课的开设

第二条 实验课的开设必须按照课程建设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开设实验课的教学院部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为保证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实验项目的开设、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和分组人数的变化,均需经教学院部审批,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三条 鼓励教师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

第四条 新开实验课程,必须在开课前一学期第九周前提出

申请,填写《新开实验课程申请表》,附上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

指导书,经开课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教研科。教研科会同实践教

学管理科与资产处及有关实验室协商后,报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

第五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

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验学时达8学时(含8学时)的课程,

其实验内容必须单独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学时不足8学时的

课程,其实验要求编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中。

第三章 实验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计划任务通知后,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执行计划书》,由开课单位审核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实验教学中心或教学院部所属实验室安排实验课程表。

第七条 课程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实验课的任课教师必须

按要求组织好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不

得随意调、停实验课。实验课的调、停课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八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认真指导

实验,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实验操作规程

要求完成实验项目。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

生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及团队协作精神,保证教学质量的教学组

织形式。

第九条 任课老师须认真填写《实验项目管理手册》,实验

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实验项目管理手册》交实践教学管理科备

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批改实验报告,以此作为实验课平时考

核依据。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实验。每次实验结束后,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及时做好各种设备还原工作,关好门窗、水电等。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要求,及时与有关实验

室沟通信息,以便实验室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实验课程的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课程考核制度,每门实验课要有完

整的记录和实验报告的成绩;实验课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由

实验教师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期中,各开课单位都必须对实验教学进行

教学检查。

第十五条 按照教务处的部署对实验课程进行评估,不合格

的课程限期改正。

第五章 实验教学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必须依据教学计划进行,在教学计划中

应明确规定实验课程的开设学期及实验学时数。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必须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

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避免实验教学的随意

性。

第六章 实验教学人员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任实验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作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材料是否齐全。每次实验前,教

师应认真书写教案并预做实验。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硕士

生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实验室主任或指导教

师认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试讲和试做要有文字记录,由各实

验室存档。

第二十条 教师要严于律己,不擅离职守,做到课上不脱岗,

不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任何事情。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自始至终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要鼓励学生自选

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

令学生重做。

第七章 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前,要认真预习。在进入实验室后要

注意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和科研氛围,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

气。

第二十三条 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认真

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实验结束后要认真

整理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对违章

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

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八章 实验课考试或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分析问

题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

定。缺做的实验必须补齐方能评定实验成绩。

第二十六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学生每次

实验的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并且应以实验操作为主。

第二十七条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成绩,实验部分也要

单独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并按照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九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

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

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院部、实验中心(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进行研究与探索。

第十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与检查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了积累实验教学经验,应把实验中的有关资料保存起

来,并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

.实验课程的全部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

纲、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实践教学执行计划书、实验课

程表、实验项目管理手册等;

.学生的实验报告;

.实验人员试讲、试做记录,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培训记

录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粤商院〔2006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