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国(境)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 粤财大〔2014〕34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9浏览次数:376

 

                                                                 粤财大〔201434

 广东财经大学国(境)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与国(境)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活动,探索多种形式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我校国际化教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学习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院校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联合举办的学历教育、短期交换生、假期学习、海外实习等国际化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参加国(境)外学习项目学生,是指在我校入学后参加项目遴选和学习的全日制普教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后方能对外洽谈项目或开展相关招生宣传活动。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是项目的主办单位,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代表行使项目协议签字权。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单位的接洽与遴选、项目的开发与拓展、合作协议的拟订与报批、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与协调等工作,并会同合作单位协助学生办理报名缴费和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制定课程学分认定规则并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协助合作单位开展项目宣传推介活动,并对学生进行行前教育。

第九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会同合作单位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与遴选、对录取学生进行选课指导和远程督导,并会同开课单位对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及学分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管理工作由各合作单位负责。

 

第三章  报名与录取

第十二条 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国(境)外学习项目,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国(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达到项目要求的课程成绩、绩点和外语水平;

(三)符合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须根据项目报名通知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所需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批后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审核。

第十五条 学生收到项目录取通知后,须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下配合合作单位办理缴费和出国(境)等手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学习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退学处理,且国(境)外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出国(境)学习前,须认真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在所在学院接受选课指导,明确项目要求完成的各类课程、成绩、绩点和学分等;

(二)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订《广东财经大学学生参加国(境)外学习项目协议书》(见附件),明确相关责任与要求等;

(三)在学生处接受行前教育,明确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相关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进行学历教育或短期交换生项目学习期间,不参加我校学生的各类评比活动,不享受我校学生的各类补助待遇。

 

第四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须严格遵守我校关于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其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均须符合我校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国(境)学习,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延期申请,否则按违约处理,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原则上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所在学院代为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和学生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完离校学习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类汇总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于结束国(境)外学习返校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所在学院报到,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后续学习手续,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类汇总返校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单位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未能在国(境)外完成项目规定的学习任务,或遗漏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返校继续修读相关课程。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严格遵守我国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规定、我校的校纪校规以及学习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有违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通过国内合作中介机构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院校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国(境)外学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项目涉及部门和合作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共同拟订执行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我校通过高考招生录取的中外合作计划内教育项目、各类中外合作研究生教育项目和计划外学生国(境)外学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拟订执行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文件中凡有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但此前已开展的国(境)外学习项目,仍按当时的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财经大学学生参加国(境)外学习项目协议书

 


附件:

广东财经大学学生参加国(境)外学习项目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广东财经大学

甲方授权代理部门:广东财经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乙方:____________同学(________学院________专业________年级)

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参加甲方的国(境)外学习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习项目协议名称),甲方接受乙方申请,同意派遣乙方以_________身份赴___________(国家地区)参加甲方与____________(合作单位名称)合作举办的_______________(学习内容),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日。

第二条 甲方根据《广东财经大学国(境)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乙方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将本协议书复印给合作单位或有关部门。

第四条 乙方承担参加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并在出国(境)学习之前缴清欠费和甲方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须在合作单位协助下自行购买国(境)外学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乙方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发生的任何有关医疗和意外伤害的责任及费用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严格遵守我国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规定、甲方的校纪校规以及学习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并服从所在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远程督导

第七条 乙方须根据《广东财经大学国(境)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离校学习手续并按期出国(境)学习,无特殊理由不得提出延期申请。

第八条 乙方须按期返校,无特殊理由不得提出提前终止、延长国(境)外学习期限或改变国(境)外学习内容。

第九条 乙方在国(境)外学习期满返校后,须根据《广东财经大学国(境)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到、课程学分转换和后续学习等手续。

第十条 乙方须于结束国(境)外学习返校报到后30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自己在国(境)外学习的中英文书面总结报告和附有文字说明的相关照片。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担保人,在乙方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签名复印件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______ 万元。

第十二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行为,由乙方担保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按自动退学处理,其个人档案由甲方转往乙方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相关部门,档案保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担保人承担;甲方同时保留索赔各类损失的权利,并向合作单位通报乙方违约情况。

第十三条 乙方在按期返校并办完相关手续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本金无息退回乙方担保人。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自甲方授权代理部门、乙方、乙方担保人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乙方按期返校并办完相关手续后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授权代理部门、乙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授权代理部门、乙方、乙方担保人三方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授权代理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

 

学号:

身份证号码:

国(境)外联系方式: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担保人(签名):

 

与乙方关系:

身份证号码:

国内联系方式:

 

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