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管理暂行条例(粤财大〔2014〕60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30浏览次数:475

   

                                                                     粤财大〔2014〕60号

 

广东财经大学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我校本科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提高我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的层次与效益,根据《广东财经大学国(境)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粤财大2014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属于“学分互认、学位联授”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纳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

第三条  实验班实行承办学院院长负责制,确保实验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  实验班采取全英授课模式的国内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由符合条件的外籍教师和我校相关专业具备全英教学能力的合格教师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验班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按我校普通班学生管理;在国外对接高校学习期间,按《广东财经大学国(境)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实验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实验班项目各环节的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承办学院制定实验班人才培养方案及国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转换规则,负责学籍管理和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班收费报批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招生与就业服务处负责实验班的招生目录报批,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实验班学生的在校管理和出国学习行前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学院负责在教务处指导下与国外对接高校共同制定并执行实验班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对实验班学生进行出国学习行前选课指导和国外远程督导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班学生的国内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我校按照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实验班学生的国外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国外对接高校按照其当年公布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实验班项目合作单位按其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协议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实验班的国内学费和专业培训费总收入,在扣除四年国内学费、外籍教师费用和专任教师国外对接高校教学培训费后的溢出部分,按照学校30%、承办学院58%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剩余的12%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招生与就业服务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实验班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教师承担本条例第四条所述教学任务发生的工作量,增加1.0的全英授课系数,计入任课教师所在单位,由承办学院制定课酬标准,并从其实验班收入分成经费中支付课酬;实验班聘用外籍教师发生的费用,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粤财大20143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验班学生在如期完成校内学习后,如遇特殊客观情况未能赴国外对接高校就读,可转入我校相关专业的普通班进行后续学习。

第十八条  实验班学生如未能在国外对接高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须返校继续修读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