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是高等教育培养模式革新的“试验田”,是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和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载体。为鼓励各学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指获批成立的国家级、省级、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实验班,以及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等。
第三条 一个专业原则上只能建设一个实验区,一个实验区可依托多个专业协同培养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区建设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经费投入与管理、质量监控与检查验收、成果固化与经验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中的实验区申报与立项按《广东财经大学“创新强校工程”本科教学类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执行,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的申报与立项按《广东财经大学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实验区立项后一周内将立项文件、实验区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等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招生与遴选
第七条 实验区学生来源分高考招生和校内遴选两种渠道。招生与遴选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择优录取。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招生与遴选工作按照《广东财经大学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实验区招生与遴选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采用高考招生方式的实验区,需在开班前一学期的第一周前将招生计划报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服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进入招生程序。
第九条 采用校内遴选方式招生的实验区,需在开班前一学期的第一周前将遴选方案(含遴选条件、范围、人数和考试方式等)等材料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区所在学院共同实施。
第十条 实验区学生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学科遴选,且不得违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每个自然班转入实验区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5%(实验区所在学院班级和相同专业班级除外)。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公告,接受学生报名;
(二)组织考试(含笔试与面试),初步确定遴选名单;
(三)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录取名单及安排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发文公布录取名单后,学生原则上不可申请退出实验区。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区日常管理工作由承办学院负责,省级及以上实验区原则上由院领导作为实验区的项目负责人。承办学院的领导班子应全程参与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并选派教学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教师担任实验区班主任。
第十四条 实验区需根据自身特点明确学生的淘汰退出机制。通过入学后遴选进入实验区的学生,第三学期前(含第三学期)退出的,回到原专业学习;第四学期以后退出的,回到实验区相同专业的普通班学习。通过高考招生进入实验区的学生,第二学期前(含第二学期)退出的,根据高考分数和学习情况,退出到实验区同类普通专业中学习。
第十五条 各实验区各年级退出学生总数不超过实验区年级总人数的10%。退出学生须按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实验区课程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分类建设。教务处根据教师申请,每学期组织一次优秀课程认定,通过认定的课程给予任课教师课酬系数加成,幅度为0.1-1。国家级实验区教学工作量按照《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课程建设按照《广东财经大学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区的教学任务由开课单位落实任课教师,各教学单位应优先选派优秀师资承担实验区的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提供教学场地及资源支持实验区建设,各实验区也需共享资源,协同创新。
第十九条 实验区成立后两年内未开班的,学校发文中止该项目并收回剩余建设经费。对于建设和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区,学校发文中止该项目并停止招生。
第五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区项目建设经费投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实验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区学生收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量监控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区教学质量的宏观监控,实验
区承办学院需对实验区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监控机制,教学督导
组对实验区进行专项督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区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施情况、课程改革及实施情况、招生计划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区建设项目的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及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实验区由学校发文中止该项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区建设项目结项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实验区,划拨后续建设经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区,根据相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区,中止项目建设,收回剩余经费,并停止招生。
第七章 成果固化与经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实验区应及时总结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等经验,固化实验区建设成果。每学期初,实验区应将基本信息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定期召开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经验交流会,推广实验区建设经验,将实验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优秀成果在全校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承办各实验区的学院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实验区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