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增强学生自主学习意识和自主发展意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课程(项目)由学生自愿参加。经典名著研读和纳入学分的个性化教学项目直接记为教学计划相应模块的课程,其他课程(项目)所取得的学分不纳入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学分要求,但可按本办法替代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未修读或正在修读的相关课程。
第二章开放式课程(项目)界定
第三条开放式课程(项目)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竞赛获奖、公开发表研究论文和作品、公开出版专著(译著)、获得专利和权威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创业教育活动、参加经典名著研读和折算学分的个性化教学项目。
第四条参加竞赛获奖是指参加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以及参加各种行业权威竞赛活动获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或金牌、银牌、铜牌。行业权威竞赛活动由教务处会同校团委组织专家小组认定。
第五条公开发表研究论文和作品是指在《广东财经大学认定重要学术期刊目录》中的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和作品。
第六条权威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由教务处会同校团委、相关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认定。
第七条创业教育活动包括入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园的创业项目、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校创业特训班修读的创业教育课程。
第八条经典名著研读和折算学分的个性化教学项目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考试结束后举办,具体项目由教务处在期末考试结束前确定和公布。
第三章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折算标准
第九条参加省级、国家级专业类竞赛获奖的学生均可分别按 3学分/项、4学分/项折算学分;参加国内、国际专业类权威行业竞赛获奖的学生均可分别按3学分/项、4学分/项折算学分。获奖人以获奖证书署名为准。
第十条在《广东财经大学认定重要学术期刊目录》中的 A类、B类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和作品,第一作者(或独撰)可按4学分/篇折算学分,第二作者可按 3学分/篇折算学分。在 C类、D 类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和作品,第一作者可按 3 学分/篇折算学分,第二作者可按 2 学分/篇折算学分。其余作者不再折算学分。
第十一条公开出版专著(译著),第一作者(或独撰)可按 4学分/部折算学分,第二、三作者均按3学分/部折算学分。其余作者不再折算学分。
第十二条获得专利且署名在专利证书上的学生均可按 3学分/项折算学分。
第十三条获得权威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按 2 学分/个折算学分。
第十四条通过结项的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别按3学分/项、4学分/项折算学分,入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园的创业项目按 2 学分/项折算学分,考核合格的创业特训班创业教育课程累计每 16 学时折算 1 学分。多人合作完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创业项目,第一参与人按以上标准折算学分,第二至第五参与人均比第一参与人减少1学分,其余参与人不再折算学分。参与人名单和次序以项目立项文件或孵化园管理部门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的经典名著研读、折算学分的个性化教学项目按 1学分/部、1学分/项折算学分。
第四章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认定和使用
第十六条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的申报工作于每学期第 9周开始,各二级学院成立开放式课程 (项目)学分评定小组,负责初评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竞赛获奖的学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份;
3. 发表研究论文和作品的学生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1 份(含
封面、目录页、正文);
4. 公开出版专著(译著)的学生提交专著(译著)1本;
5. 获得专利证书、权威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提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份;
6.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提交立项和结项文件复印件 1 份,入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活动学生提交孵化园管理部门的证明 1份(含项目名称、团队成员等),修读创业特训班创业教育课程的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1份。
第十八条学生提交的材料原件除专著(译著)外,经所在单位验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后退还学生,复印件在学分申报工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替代课程的开课单位与学生所在单位不一致时,由学生所在单位统一收齐申请材料后送交开课单位审核,开课单位审核后将相关材料退还学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将全部申请材料于每学期第 11 周前报送教务处审核,审核结果在每学期学生选课开始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不同级别的同一开放式课程(项目)按最高级别标准折算学分。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同一开放式课程(项目),按符合的最高标准折算学分,不进行累加。
第二十二条同一学生同一开放式课程(项目)所得学分只能替代一门课程,不得拆分替代不同课程,且申请替代课程的学分不得大于所获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不同开放式课程(项目)所得学分也不能累加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申请替代的课程类型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方向课和综合运用课。学生根据所获开放式课程(项目)类型、性质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选择申请替代的具体课程,学生所在单位要指导学生合理选择替代课程。
第二十五条同一开放式课程(项目)批准折算学分后如获得符合更高折算标准的成果,学生不得申请重新折算学分。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替代的课程,学生仍需在选课系统上选课,但可不上课和不参加考试,按 85 分或“良好”计算成绩。学生在开学初凭经审批的申请表告知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考务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管理办法》(粤商院〔2013〕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