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实践教学基地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我校的实践教学质量。为了加强我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和特色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各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要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以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为依据,充分考虑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整体功效。
第二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调建设的原则。为配合学校的实践教学改革,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要以校内虚拟仿真实践教学基地为主,使基地成为虚拟仿真经济、社会环境,进行专业综合实践的教学基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充分考虑学生受益面,办出特色,办出成效。
第三条 就地、就近建设的原则。在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前提下,我校的各类实习,应就地、就近安排,并应尽量在已建成的实践教学基地中进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优先考虑在本市和本省内建设。
第四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我校学生各类实习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选择规模大和效益好的单位,逐步建设一批有影响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产学研相结合实践教学基地优先建设的原则。鼓励各专业与有关生产、科研单位共建相对稳定的产学研结合的实践教学基地,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三章实践教学基地类型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两类:
1.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实习(含校内虚拟仿真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与校外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协商共建的教学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基地。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1.实习项目、内容要求符合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
2.能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
3.能为学生实习指派指导人员;
4.能持续、稳定地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
第四章实践教学基地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实践教学基地设立的程序:
1.申请单位须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书》(附表1),提交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将《广东财经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书》与拟签协议一并提交学校办公室,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由校长(或委托分管副校长)代表学校与共建单位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交实践教学管理科保存一份。
3.对因特殊原因已连续实习三年以上而又没有或不能签订协议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须由申请单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4.教务处将发文公布经审核确认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九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设立的程序:
1.申请单位须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申请书》,提交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将《广东财经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书》与基地建设规划(或拟签协议)一并交学校办公室,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交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实习基地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检查和评估。原则上实践教学基地申请单位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与共建单位沟通联系、协调配合,搞好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跨教学院部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教务处负责建设并委托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使用单位来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原则上要签订相应的协议并挂牌,所有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须经教务处批准。已连续实习三年以上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如因特殊原因没有签订协议或没有挂牌,须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各教学院部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聘任具有较高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学术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的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由各教学院部聘任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实践教学效果,向已建成的实践教学基地投入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为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各有关教学院部应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基地的建设情况和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五条 教务处每两年对实践基地组织一次评估检查。对评估为优秀的,学校给予表彰;评估为合格的,学校继续支持建设;评估为不合格的,学校将提出整改要求,并帮助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粤商院〔2006〕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广东财经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