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规范管理,提高我校毕业论文工作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和实践环节,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高度重视。
第三条 毕业论文工作包括计划、选题、指导、过程质量控制、评阅、答辩和总结共7个环节。
第四条 各学院开展毕业论文工作前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组织领导和组织指导教师队伍,并分别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会,对毕业论文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环节提出统一规范要求;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应对有关工作进行整体质量分析和总结,并向教务处提交有关材料。
第五条 毕业论文应坚持原创,鼓励独创,严禁抄袭。出现论文作假情形的,依照《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论文选题
第六条 坚持一人一题毕业论文选题工作原则。
第七条 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开题报告(参见附件八),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选题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结合实际拟定选题指南,以供学生选择。同时根据学生的选题配备指导教师。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
第九条 毕业论文选题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符。选题应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面向社会实践选题,以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煅炼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条 选题的大小要适当,难易要适度,使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及其选题工作一般在第七学期结束之前完成,以便学生利用寒假或结合毕业实习进行资料的收集。
第十二条 学生选题前,各学院须召开一次毕业论文选题专题会,指派科研水平高且经验丰富的教师,介绍毕业论文的选题和撰写以及其他有关毕业论文要求。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若变更指导教师,须经有关专业教研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撰写要求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一般为学术论文。如某些特殊专业或个别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它体裁的,须经各学院负责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专业特色、反映综合实践能力和素质,论点突出,论据充分,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现实意义。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要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充实,严禁抄袭。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结构完整,文理通顺,逻辑严密,层次清晰。
第四章 论文指导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工作认真负责、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专业教师确实缺乏的新增专业,经学院批准,此项规定可适当放宽至暂不具上述职称的专业硕士毕业生。
第十九条 教师指导的论文不宜过多,原则上不得超过15篇,不具备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不得超过10篇,以保证论文指导质量。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审批学生提出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指导选题;
2.审阅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大纲并提出指导意见;
3.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进展情况并进行具体指导;
4.介绍参考书目,指导文献检索,规范参考文献;
5.审阅毕业论文稿,指出不足之处,提出修改意见;
6.对指导的毕业论文写出评语,予以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指导论文过程中教师要严格要求,注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培养学生独立的科研能力和工作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术观点问题,学生有权坚持自己认为是正确的学术观点,而指导老师也应允许学生持有与自己不同的学术观点。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涉及实验项目的,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实验方案包括实验内容和方法,并做好实验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和教师指导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导教师需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表》(参见附件九)。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人数不应低于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0%。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参加答辩的学生比例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具体参加答辩的学生由各学院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和其他教授、副教授组成。答辩小组成员以3至5名为宜。成员可以是本专业或本学院教师,也可以是外校。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及其时间进度安排执行。答辩工作应在规定的毕业论文时间最后一周内完成。答辩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报送毕业论文成绩。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的答辩应公开进行,并欢迎其他师生参加。
第三十条 答辩程序及要求:
1.答辩程序由答辩人陈述、答辩小组成员提问、答辩人答辩和答辩成绩评定等环节构成。
2.答辩情况须记录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附件十)上。
3.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根据论文水平和答辩水平,写出答辩评语,并评定出论文答辩成绩。
4.答辩小组对论文答辩的成绩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5.应参加答辩的学生若不参加答辩,该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6.业论文成绩评为“优秀”或“不及格”的,必须由学院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小组的意见全面衡量,综合比较审定。
7.各学院答辩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答辩程序。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具体标准如下:
1.优秀:论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有自己的见解和新意;能综合运用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观点正确,论证充分有据,资料翔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笔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要求;在答辩中熟悉论文内容、思路清晰、反映敏捷并能很好地回答问题。
2.良好:论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个人见解;能较好地运用有关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去分析实际问题;观点正确,论证有据,能理论联系实际,且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文笔比较流畅;格式符合要求;在答辩中对论文内容较熟悉且思路清晰,能较好地回答问题。
3.中等:论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结合所学知识提出和分析问题、论点基本正确、论证有据、文字通顺;格式基本符合要求;在答辩中对论文内容较熟悉,基本能答出问题。
4.及格:主要观点正确,论证一般,说理欠充分,条理和逻辑性不够强,文字基本通顺,格式有些不符合要求,在答辩中经提示能勉强回答和修正错误。
5.不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评为不及格
(1)观点有重大错误;
(2)论述有很大片面性,主要论点不能成立;
(3)材料贫乏,内容空洞,层次混乱,条理不清;
(4)抄袭他人之作或由他人代笔;
(5)答辩时不熟悉论文内容,不能正确回答基本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成绩,占毕业论文总成绩的比例应不高于70%;第二部分是毕业论文的答辩成绩,占毕业论文总成绩的比例应不低于30%。各学院规定不要求参加答辩的学生,其毕业论文写作成绩可作为该学生的毕业论文总成绩。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要严格,切忌关系分、人情分、照顾分,对评为“优秀”或“不及格”的论文一定要严格、慎重。优秀成绩比例不得超过20%,严格掌握,宁缺勿滥。
第七章论文存档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提交毕业论文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word格式),电子文档的文件名统一规定为“学生班级+姓名+学号”。提交的毕业论文须符合本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十五条 纸质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记录表和答辩记录表须一并归入毕业论文(设计)专用袋;以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替换获得毕业论文成绩的,将《广东财经大学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申请表》和学分申请材料原件归入毕业论文(设计)专用袋。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以行政班为单位,按学号顺序汇总并附清单,用光盘刻录并与毕业论文纸质文档一并送教务处存档。光盘文件名为“院系名+班级名称+班号”。清单内容应包括学号、学生姓名、论文题目和成绩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 成绩评定“优秀”的毕业论文的纸质文档,由各学院直接交学校档案室管理。电子文档交教务处保管。其他毕业论文的文档(纸质文档的论文或设计正稿和电子文档)由教务处统一归档管理,纸质文档保存期为三年。
第八章 毕业论文规范格式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应按规范格式写作。具体要求按“附件一”《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规定执行。本规定“附件二至七”为学生毕业论文规范格式。学生须按“格式要求”规定执行。本规定“附件八至十”为教师指导学生的工作表格,须认真填写。“附件八至十”等工作表格是反映毕业论文工作质量的重要教学文件,与毕业论文(设计)一起统一归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应对毕业论文工作有关事宜统筹安排,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确保毕业论文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论文答辩的有关费用列入当年教务处预算。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共有十个附件。“附件一”是毕业论文规范格式要求与说明包括部分示例。“附件二至七”是学生用毕业论文格式模扳。“附件八至十”是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工作表格。附件如下:
附件一: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
附件二:毕业论文(设计)封面格式;
附件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
附件四:毕业论文(设计)中文内容摘要格式;
附件五:毕业论文(设计)英文内容摘要格式;
附件六:毕业论文(设计)目录格式;
附件七:毕业论文(设计)参考文献格式;
附件八: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格式;
附件九: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表;
附件十: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粤商院〔2005〕4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