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粤财大〔2017〕85号
为规范学校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财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广东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组织相关学院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伤病、出国留学和创业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向学校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重新入学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4学年,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继续在校学习,最长学习年限为7学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各年级各专业的学分要求按相应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辅修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辅修是指在校普教本科生跨学科门类修读主修专业之外的另外一个专业。
第十三条 辅修以学生自愿为原则。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可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选课与主修选课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取得辅修资格前修读“跨学科、跨专业”模块中的课程且获得学分,如该课程与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课程完全相同,将认定为辅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30学分,达到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辅修具体事宜按《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粤财大〔2017〕51号)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一律真实、完整记入教务管理系统和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考核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计分制)及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初次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次学期或在以后学期重修;但按规定只能重修的必修课程,学生只能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也可选择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选修课程。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可再次重修。
考核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计分制)及以上的课程不得重修。
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当次考试成绩记为O分,取消补考资格,只能重修。
补考、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折算绩点,但在相应成绩记载栏中作补考、重修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学业方面等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含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根据校际间协议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纳入开放式课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应及时归入学校档案室。学生重新参加高考,经录取后,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总评成绩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学期内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学期内课程的学分
∑(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累积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调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门诊部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年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40%者;
(四)通过实验区遴选且需要转专业者;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或入学者;
(六)休学创业两年及以上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者。
第三十条 佛山校区全学段办学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全学段专业之间互转。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调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的学生;
(四)已调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调转专业;
(五)高考低分录取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高考高分录取专业(实验区遴选和专业二次调整等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生调转专业,应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办理调转专业。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所有课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录取学校要求的,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予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转学具体事宜按《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粤财大〔2015〕101号)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伤病、创业等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休学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报有关部门和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校门诊部诊断,因病需请假治疗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因各种原因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三学年。学校每学期第1-2周和第17-18周受理学生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再次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须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含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申请保留学籍应向学校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保留学籍申请审批表》(附件5)。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学期开学注册时持休学通知书向所在学院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复学申请审批表》(附件6),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注册、选课等相关事宜;
(二)因伤病休学者,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校门诊部审查合格,认为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两周内持复学通知书到所在学院注册,逾期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退役学生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的复学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须向所在学院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退学申请审批表》(附件7),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后出具退学证明。
第四十六条 对应予退学而学生未提交退学申请的,由所在学院核实情况并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退学处理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附件8),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送达。
(二)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求毕业,应在毕业当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已获学分和在修学分合计应达到应修总学分。学生的毕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撤销。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原则上须按其入学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对其思想品德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所在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要求结业,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已获学分和在修学分合计应达到应修总学分的80%。学生的结业申请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如有变更,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撤销。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获总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总学分的80%,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学校不再安排补考、换发毕业证。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未达到结业要求,经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经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且未办理毕业、结业、肄业者,视为继续在校学习,参照在校生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九章 学位
第五十六条 获准毕业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教务处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教本科生,除下列五种情形外,也适用于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普教本科生。
(一)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辅修仍按《广东商学院全日制本科辅修、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粤商院〔2012〕15号)执行。
(二)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选择补考或直接选择重修(课程实验学时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80%的,只能选择重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须选择重修。凡取消考试资格者、课程考试中旷考或违纪违规者,取消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只能参加一次补考。补考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和绩点的记载方式参照2016级学生。
(三)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同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一次。
(四)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在标准学制(4学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选择结(肆)业或延长学年。选择延长学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相应学费。
(五)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可在结业后三个月到一年内申请回校补考(作)一次,补考(作)须按相关规定缴费。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籍方面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诉。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粤财大〔2016〕9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
2.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重新入学申请审批表
3.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4.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休学申请审批表
5.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保留学籍申请审批表
6.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复学申请审批表
7.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退学申请审批表
8.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退学处理审批表
附件1: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