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高水平运动队
管理办法
粤财大〔2018〕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学校体育竞赛需要,提高我省高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保证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对提升学校各项运动竞技水平,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学校的知名度有重大意义,各院(部)和有关部门要重视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运动训练管理由体育教学部负责,学习与生活管理由各学院负责,学籍与考试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由各学院和体育教学部共同负责。
第三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实行体育教学部直接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体育教学部应关心支持教练员的工作,教练员、高水平运动队队员(以下简称运动员)应服从体育教学部的管理。教练员按本办法进行队伍管理,未明事项由教练员按程序报告体育教学部研究决定。体育教学部无权或无法决定的事项经教务处报学校决定。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练员有权依照本办法对运动队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管理。运动员应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训练管理,刻苦训练,争创佳绩。
第二章 训练管理
第五条 运动员文化课程成绩由两部分组成:考试成绩和训练成绩各占50%。训练竞赛考核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平时的训练、比赛表现情况给予评定,满分为100分,经体育教学部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具体评定如下:
(一)训练、比赛(40分)。具体内容包括:
1.热爱运动训练,树立为学校争光而刻苦训练的精神,不怕苦、不怕累,创造优异成绩;
2.自觉训练,认真完成教练安排的训练任务,不无故旷课,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训练任务;
3.服从教练的安排,发扬拼搏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二)训练出勤(60分)。高水平运动队每周训练3次,每次训练不少于2小时;赛前集训(按两个月计)每周训练5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如无比赛任务,寒暑假不集训。训练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缺训练课(含上课、公益活动)一次扣2分,旷训练课一次扣6分。同时要求:
1.每次训练须点名,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训论,迟到3次计一次旷训;
2.累计旷训二次,扣半个月训练和伙食补助;
3.一学期内累计旷训达四次,扣该学期全部训练和伙食补助;
4.一学期内累计旷训超过1/3学时者,不享受运动员的待遇(训练、比赛受伤除外);
5.对不能在省、市大学生比赛中获得名者,或经过一至二年时间训练后运动成绩没有提高者,或因故长期不能参加正常训练的实行动态淘汰制,淘汰分流后的运动员不再享受高水平运动队的待遇,按普通大学生对待;
6.运动员的训练考勤要定期报与各学院,列为学生全年学习考勤的一部分。对纪律松懈,不认真刻苦按要求训练,学习不努力的运动员,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其运动员资格,并视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运动员学籍管理
第六条 运动员学籍管理参照《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运动员入学后三个工作日内,体育教学部应将经核准后的运动员名册报教务处学籍科及相关学院备案,相关学院每学期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七条 运动员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第八条 运动员实行运动训练和竞赛奖励学分。
(一)入校及在校期间,有一级运动员证书,可一次性获6学分;有运动健将证书,可一次性获15学分;有国际健将证书可一次性获20学分。
(二)在校期间参加各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可奖励运动竞赛成绩学分,每学年以最高名次计奖一次。
具体奖励学分标准为:
1.5个以上单位参加的市级比赛(含广州地区大学生比赛),第一名3学分,第二名1学分;
2.省级比赛(含省大学生比赛),第一名5学分,第二名3学分,第三名2学分;
3.全国比赛(含全国大学生比赛),第一至六名分别是13、10、8、6、5、4学分,参加者3学分;
4.世界性比赛(含奥运会、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比赛)第一至八名分别为20、15、13、12、11、10、9、8学分,参加者6学分。
(三)新生入学后,有关学院要会同教务处和体育教学部对运动员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学分不得低于毕业学分的三分之一。
(四)高水平运动员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读所有的必修课程,其余课程的学分可用其它专业课及运动队训练和比赛的奖励学分来替代,毕业时要求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标准。
(五)运动员若因集训或比赛缺课时间在1/2以内,能提供本人自学有关材料(如笔记、作业等)者,或经过适当补课者,经任课老师审核,教务处批准允许参加考试;若缺课时间超过1/2以上,可申请缓考或重修该课程。
(六)若必修课程的文化成绩与训练成绩总评不合格,则参加文化课程补考。
(七)运动员在学习期间,应按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每学期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考试阶段如遇比赛,经所在学院批准可以缓考,但不得免考。
(八)因训练或比赛受伤等特殊原因而分流出来的运动员,应按该专业普通学生的教学计划要求补修相关课程达到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九)运动员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或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规定代表学校参加比赛,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和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学籍。
第四章 运动员生活管理
第九条 运动员集中住宿,由学校有关部门会同体育教学部统一安排。
第十条 运动员进校后第一年每月固定补贴200元营养费,以后每年须凭上一年的比赛成绩领取营养费,未获市级以上比赛前八名者不予补贴。平时训练费及寒暑假的赛前集训补助,比赛期间每场比赛补助按学校相关补助办法执行。以上费用由学校从高水平运动队专款中支付。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运动员均由学校购买运动意外伤残保险,若在从事本专项运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医疗全部按照公费医疗规定办理。
第五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二条 教练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以身作则,全面关心队员,坚持从严从难从实际出发进行训练,评分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 教练员应根据比赛需要,制订训练计划,合理安排正常训练时间及比赛集训时间,由体育教学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练员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上报该学期的训练、竞赛计划以及经费预算。无学期训练计划者视为该学期缺训。要按质、按量完成训练计划的内容,努力创造优异成绩,为校争光。
第十五条 教练员应服从体育教学部的训练、比赛安排。教练员的训练、比赛补助费及奖金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教练员应定期向体育教学部汇报高水平运动队的情况,其中包括队员的学习、训练、生活等方面情况。队内如有异常情况(如队员擅自离队、长期缺训等)教练员隐瞒不报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凡出现运动员申请离队、退学等情况,教练员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教练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不负责任的教练员要及时进行帮助;对不称职的教练应予以调整。如违反本办法或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体育教学部有权重新更换教练员。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参加经体育教学部里批准的正式比赛时,均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依据上一年的比赛成绩及现状,在征求教练员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目标。未达到目标的教练员、运动员奖金金额减半。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运动员入校时有健将证书者第一年免交学费,有一级运动员证书者第一年交纳50%的学费,以后如果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学费减免。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按学校有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比赛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教育部门或体育部门,组织主办的各级各类赛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商学院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粤商院〔2006〕12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