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进修生管理办法
粤财大﹝2018﹞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人员短期学习需求,在不影响我校有学籍学生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学校可适当接收少数短期进修生。为规范开展短期进修生教育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进修者,必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
第三条 申请进修者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无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他传染性疾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申请进修的学生,必须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进修生学习审批表》(附件1),并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及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
第五条 凭交费收据(附复印件)到教务处(或佛山三水校区教务办)办理进修证(交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及安排插班选课。
第六条 进修生领取进修证后方可听课。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进修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条 进修生在学习过程中未经批准自行终止学习,又不办理任何离校手续的,学校不退还所交费用,亦不提供任何成绩证明。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进修证的有效期为一学期,需继续在校进修学习者,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到教务处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进修生选课申请表》(附件2),并到财务处交费后,方可参加选课和听课。
第十条 进修生没有学籍,不享受我校正式学生的待遇。
第十一条 进修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发给学习成绩单,不发任何学历证明。
第十二条 进修生考试作弊,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习资格。
第十三条 进修生如终止在校学习,必须到教务处(或佛山三水校区教学办)办理离校手续,交回进修证,并打印所修课程的成绩,教务处不负责保存其修读课程的成绩。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不得擅自接收未办理进修学习手续的人员听课,否则学校对其学习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进修生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进修生在学习期间,若身体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传染性疾病等,必须立刻终止学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进修生管理规定》(粤商院〔2005〕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进修生学习审批表
2.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进修生选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