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获奖减免学分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国献发布时间:2021-06-17浏览次数:618

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获奖减免学分管理办法

粤财大201814号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竞赛,努力争取优秀成绩,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学生,平时训练不得影响正常上课,如比赛时间与上课或考试发生冲突,必须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

第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可以按获奖级别、名次减免通识选修课学分。

(一)国家级:国务院所属部委或直属机构组织的体育竞赛。

(二)省级:国务院、部委或直属机构以下司局、广东省政府及所属省厅或省政府直属机构组织的体育竞赛。

(三)市级:国务院、部委或直属司局机构以下处室、省厅或省政府直属机构以下处室、广州市政府所属市局组织的体育竞赛。

第四条  主力队员按下表减免学分,非主力队员降低一个奖励级别执行。

 

 

获奖级别

       获奖名次

减免学分分值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第一名、一等奖、冠军、金奖

4

3

2

第二名、二等奖、亚军、银奖

第三名、三等奖、季军、铜奖

3

2

1

第四八名

第五条  减免学分的课程在计算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剔除,累计减免学分不能超过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识选修课应修总学分。

第六条  集体项目减免学分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2倍,主力队员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上场人数的1.5倍。

第七条  相同的体育竞赛获奖项目,每年以最高获奖级别名次计奖一次。

第八条  体育竞赛获奖减免学分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竞赛主管部门在每年九月份将上一学年竞赛获奖有关文件的副本、获奖学生名单(注明主力、非主力队员)、名次(获奖证书副本)及“广东财经大学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获奖减免学分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减免学分资格。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奖按《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参加非体育类竞赛活动获奖的学生,若其获奖项目符合《广东财经大学开放式课程(项目)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课程替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生参加竞赛活动获奖加分办法》(粤商院〔2009〕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