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林国献发布时间:2021-06-17浏览次数:1386

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历证书

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粤财大20181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和电子注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普教本科生学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历证书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注册的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类。注册的证书经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我校对有学籍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均予以注册。

第四条 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按目标管理与责任人制度要求,将工作内容和职责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学历证书和注册工作责任人制度。

第五条  各学院在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手续时应对其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认真的核查。凡因招生报名、涂卡、录入、抄写等发生误差经核实与本人情况确不相符的,应在新生报到、注册期限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含学生的电子图像,为保证照片上网的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学生必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拍摄,不得自行拍摄。

第七条  为保证学历证书和电子注册数据的准确性,各学院必须组织学生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范的格式和标准校对学历证书注册数据和相片图像,必要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按规定时间校对、报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材料的,发生差错,责任自负。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和注册数据等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如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以下情况,应负全部责任。

(一)学历证书内容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不一致;

(二)在学历证书注册核准期间,伪造或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三)无正当理由扣留学生的学历证书;

(四)延误符合毕业条件学生的学历证书的颁发或漏报学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

(五)不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

第九条  各单位在发放证书时必须按学校档案室和职能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发放、保管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生遗失学历证书,可申请办理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粤商院〔2005〕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