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粤财大﹝2018﹞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学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条申请转学的学生的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六条 转出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出)》(附件1)、《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附件3)和相关转学备案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批。学院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材料,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学生转出。
(三)校门诊部审核(适用于因病转学)。校门诊部审核因病转学学生提交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校审批、公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将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六)报省教育厅备案(适用于跨省转学)。经转入学校审批后,学校于每年5月30日或11月30前将转学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持教育厅备案的转学结果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转入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初向拟转入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入)》(附件2)、《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附件3)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批。学院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学生转入。
(三)招生考试处审核。招生考试处对转入学生的录取批次、录取类型、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等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校门诊部审核(适用于因病转学)。校门诊部审核因病转学学生提交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招生委员会审批。招生委员会开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学生转入。
(七)学校审批、公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八)教育厅备案。学校于每年5月30日或11月30日前将转学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所有课程,涉及课程替代的,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学生转学相关事宜。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粤财大〔2015〕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出)
2.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入)
3.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4.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