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请假与考勤
管理办法
粤财大﹝2017﹞124号
第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应予退学。未经批准逾期回校注册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对逾期注册之事作深刻检查后,经批准才准予注册。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三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和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四条 学生在自学时间不得擅自离校,如有事需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请假,必须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请假审批表》(附表),病假须附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按请假时间长短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院领导、教务处、学校领导分级审批。准假权限依次是:
1.两天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2.一周内由学院领导批准;
3.两周内由教务处领导批准;
4.两周以上,由学院和教务处研究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延长请假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六条 学生的考勤由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负责。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以上的学生,学院要及时报学工部。学校将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应作休学处理;旷课、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粤商院〔2005〕120号)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广东财经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