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刘春寒发布时间:2021-11-03浏览次数:1749










广东财经大学文


粤财大〔202042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

与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和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规定》业经20207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财经大学

2020716




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一流人才的“四梁八柱”。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促进本科教育的规模、结构、特色、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和管理应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变革以及学科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

第三条  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和管理要发挥和巩固学校经、管、法为主体,经、管、法、文、理、工、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优势,以质量建设为核心,以特色建设为重点,以专业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着力调整、改造、升级现有专业,适度增设新专业,大力提升专业内涵建设水平,培育更多专业建设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定期对各学院的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独立或跨单位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以下简称新增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本科教育规划;

(二)切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60人左右(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具有相关学科支撑、完整的新增专业建设方案、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四)具备教师队伍、实验室、实习场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且基本符合“国标”要求。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重点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设置增设新专业;有下述情况的专业限制设置: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或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四)国家控制布点,或省内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五)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暂缓设置的专业;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业限制设置的情形。

第七条  从严控制新增专业数量,鼓励教学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专业置换方式调整、改造和升级现有专业。专业置换应当在相同或相近专业类内进行,原则上不得跨学科门类。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如非通过置换方式设置新专业,原则上需要先申办专业方向(程序与新增专业相同),专业方向开办至少2年且条件成熟后再申办新专业,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要求急需新开办的专业除外。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如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要求,开办校内其它教学单位已设置的专业,应按照新增专业设置条件和程序申办。

第十条各教学单位每年申请新增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新增专业方向、开办校内已有专业申报在招生前一年的秋季学期(11月)进行;新增专业申报在每年春季学期(6-7月,具体根据教育部安排)进行。教学单位有专业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一年内不得申报新专业和方向。

第十二条  新增专业申报程序如下:

(一)教学单位论证。教学单位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口行业专家对拟申报新专业的人才社会需求、人才培养方案、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二)学校论证。学校组织教务处、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力资源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生考试处、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及校内外有关专家对拟申报新专业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三)教指委审议。通过上述论证的,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办校内已有专业和新专业方向的,可在下一学年度招生。

(四)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新增专业申报通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公示、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申报新专业,应向教务处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增专业申请表(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二)新增专业建设方案(含建设条件与基础、人才需求情况、今后5年的建设措施等);

(三)新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论证材料;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每年3月应根据学校招生工作安排,将当年拟纳入招生范围的专业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送招生考试处招生。中外学位联授专业教育项目的招生项目名单应先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后,再报送招生考试处。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实施专业年审制,促进专业结构动态调整,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行业产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十六条  教务处每年10月开展专业年度审核,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一)第一志愿录取率低于10%且调剂率高于80%(新增专业在首届毕业生毕业前调剂率高于90%);

(二)新生报到率低于90%(新增专业在首届毕业生毕业前报到率低于85%);

(三)初次就业率低于学校初次就业率8%且总体就业率低于学校总体就业率,或初次就业率低于学校初次就业率15%

(四)校内专业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五)学生专业二次调整净转出人数达到调整前实际在读人数30%或以上。

第十七条  被校内预警的专业,下一招生年度适当减少招生数量。所在教学单位要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暂停招生:

(一)连续两年被校内预警;

(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暂停招生。

第十九条  被暂停招生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次年经专家论证后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恢复招生。暂停招生期间,不得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项目。

第二十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撤销,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一)暂停招生次年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恢复招生;

(二)累计三次暂停招生;

(三)专业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撤销申请;

(四)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

(五)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停止被撤销专业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及经费使用;停止引进新教师,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以教学单位为实施主体。

专业建设是各教学单位的中心任务之一,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本规定,制定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实行教学单位领导下的专业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的资格条件、职责、考核、待遇等按照专业负责人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应贯彻落实“国标”要求,充分体现新文科、新商科、新工科理念,充实内涵,强化特色,积极打造一流专业,提升高水平人才供给能力。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文件、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图书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条件。确定培养目标,应当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指导思想,依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需要,结合学校办学目标与定位,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彰显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人才培养方案应由学校组织各教学单位根据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办学目标、定位、特色制订,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保持稳定性。

第二十七条  教师队伍。教师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要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与建设大湾区一流财经大学相适应、在同类院校中具有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的师资队伍,促进专业建设水平提升。

第二十八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定课程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坚持“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原则,以建设一流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改革,发挥信息技术的促进作用;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

第二十九条  教材建设。要健全教材建设规划、教材选用与评估制度、教材出版资助与奖励制度等。学校重点支持特色教材编写,鼓励高水平教授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编写,重点扶持开发出版立体化教材、数字化教材,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在教材选用中,要优先选用“马工程”教材和国家级规划教材等优秀教材,加强自编教材、境外原版教材的管理。

第三十条  教学研究。学校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实施教学研究立项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教学研究立项和教学成果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改革。学校支持教师积极稳妥、科学合理地推进教学改革,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二条  教学文件。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执行计划、课程表、试卷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尤其要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贯彻互惠互利原则,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对专业办学的支持;实践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突出重点,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图书资料。学校不断加大对图书资料建设的投入,以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当向新增专业倾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科教育教学奖励制度,对专业建设成效显著的教学单位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新增专业视情况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评估机制,制定专业评估方案,每年3月对本科专业进行评估,以考核教学单位专业建设成效。

第三十七条  专业评估结果分通过、不通过两类,学校将根据评估结论,对不同专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通过评估且专家评价意见较好的专业,在专业软硬件条件建设上给予优先支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专业,进行校内预警,责令所在教学单位进行整改,一年后再进行复评。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新增专业办学质量,学校依据“国标”,对新增专业在首次招生后的第一至三学年每年进行年度检查,第四学年下学期(3月)进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审核程序和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按照国内政府部门、行业和国际权威认证标准进行建设,参与专业认证,对参加专业认证的专业应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粤财大2018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财经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实施细则

2.广东财经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附件1

广东财经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

专业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3月至4月,对当年有首届毕业生的专业进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

第三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见《广东财经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填写《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备齐相关佐证材料;专业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自评并填写自评意见。

第六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

(一)专家评审分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二)每个专业评审专家5-7人,由知名同行专家及学位教育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至少有1人是管理专家,且本校专家不超过1/3;

(三)评审专家根据《广东财经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对各专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次。评审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申报专业确定为“通过”;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申报专业确定为“不通过”。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议结果为“通过”的,进入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学位办备案;审议结果为“不通过”的,责令专业所在教学单位整改,待次年重新申报。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论为“不通过”的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相关专业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其他高校进行。

第九条  新增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次年的5月中旬 ,专业所在教学单位须向教务处提交《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整改情况报告》,详细说明根据评审专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所进行的整改情况,以及专业建设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十条  教务处聘请同行专家,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整改情况报告》进行评议,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质量滑坡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重新审议,并责令整改直至撤销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会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附件2

广东财经大学新增学士学位

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一、专业建设

1.专业定位准确,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发展方向明确。办学思路正确、清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质量意识强。

2.专业设置满足社会需要,能有效指导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3.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能根据学科发展定期或适时修订调整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好。

二、教师队伍

1.专业负责人具有副高或正高以上职称,科研成果较多,学术水平较高。

2.专任教师人数满足教学要求,专业核心课程教师充足。教师队伍的专业背景、学历、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且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位者的比例较高。

3.教师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发表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对教学形成良好支撑。

三、教学条件及利用

1.生均四项经费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占学费收入的比例较高。

2.专业教学实验室配备完善,设备先进,利用率高,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作用。

3.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

4.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稳定,设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

四、教学过程及管理

1.课程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建设成果显著。

2.教材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有保障。使用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教材比例较高。

3.教学研究与改革总体思路清晰、有具体计划、配套措施有力,执行良好,教师教研教改积极性高,重视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改革成效显著,近四年有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4.教学管理制度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健全,教学质量标准完善、合理;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严格,效果显著;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学、完善,运行有效,成效显著。

五、实践教学

1.实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实验开出率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较高。(理工科专业)

2.实习教学环节设置科学合理,计划性强,过程管理严格。(文科专业)

六、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制度健全,制订了规范清晰的论文设计要求。

2.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性质、难度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达到综合训练要求。

3.毕业论文(设计)主要由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指导教师数量足,水平较高。

4.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严格、科学;论文或设计质量好。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7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