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形势下各类实践教学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张严发布时间:2022-03-16浏览次数:955

粤财大教202212号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形势下各类实践教学活动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近期国内多个省市报告本土确诊病例,广州市连日也有多宗病例报告,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2年第4号),现将本科生各类实践教学活动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必要不开展各类校外实践教学活动。遵循“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不线下”、“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加强校外实践教学的审批与管理。校外实践教学活动能暂缓就暂缓、能校内不校外、能线上不线下。确需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时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与应急预案,要严格落实当地与学校的疫情防控要求,严控活动规模及时长。

二、确保学生完成实践教学活动。对暂停开展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以及没有返校或不符合返校标准的学生,各学院要充分利用线上资源组织学生开展线上实践教学或采取其他替代方案,确保学生完成实践教学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按照师生健康安全第一、不降低标准、灵活实施的原则,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灵活有序开展实践教学,把疫情防控对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正在开展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对正在开展且在广州以外的省内低风险地区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学生疫情防控工作,制订应急预案与替代方案,及时根据疫情发展形势集体决策,调整学生校外实践安排。对正在开展且在广州市内的低风险地区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由学院集体决策,制订应急预案与替代方案,报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对正在开展并被调整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应及时向当地及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上报,并按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四、加强未返校开展实践活动的学生跟踪管理。对未正常返校且自行开展实习(分散)的学生,要求遵守当地和学校的疫情防控规定,必须经由学院同意后再赴实习单位继续实习(仅限低风险地区)。各学院做好分散实习的相关统计和指导管理,并将学生的实践活动纳入整体防控体系做好动态跟踪和调整。

五、对确有必要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要求。各教学单位如确有必要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必须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等)的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进行科学防控。并做到如下几点:

1)制定实践教学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本学期计划开展的校外实践情况逐一排查,摸清学生实践地点(仅限省内低风险地区)、实践时间、生活保障、疫情防控防护措施等情况,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开展实践教学和疫情防控的专题教育。各教学单位针对计划开展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必须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加强师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疫情防控指引。

3)严格校外实践纪律。各教学单位需严禁教学计划外的外出实践教学活动。校外集中实践,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领导小组,并确保每门课程,每个小组都有专人作为疫情防控负责人;实践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原则上应统一管理,统一行动,避免学生单独行动。学生分散外出实习,要严格遵守学校进出管理规定,执行请假审批制度。各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领导和指导教师要及时掌握学生校外实践动态,每日做好缺勤、早退、请假、体温检测记录。

4)应急处置。发现疫情防控风险或漏洞要应及时分别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所在学院党政领导、教务处和学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与学校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六、关于毕业实习的要求。请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安排,于5月5日前完成毕业实习成绩录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2022届毕业生6月份正常毕业,并于6月5日前完成实习教学管理档案的整理存档工作,做到毕业实习成绩有据可查。

请各学院摸清本学院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情况,建立动态台账,填写实践教学活动安排表(分散实习情况也要列入,见附件),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方案(包含毕业实习与专业实习),于3月21日前将实践教学活动安排与实践教学方案报教务处。电子版请发邮箱1196882429@qq.com,纸质版交实验楼305。

我校实践教学活动的要求也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学校的疫情防控政策及时动态调整,各学院应及时掌握最新防控要求并做好相关应急措施与替代方案。如有其他疑问,请及时联系教务处实践教学与实验室建设管理科。

联系人:周老师、张老师,电话:84096405、84096594。

     附件:xx学院2022学年春季学期实践教学活动安排.xlsx

                            

    教务处

                          2022年3月16日